《中国医院评审评价》文摘
医院评审进一步规范医院药事工作
2011年,卫生部相继出台《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1年版)》(以下简称《标准》)、《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1年版)》(以下简称《细则》),用以指导三级综合医院进行规范化管理。《细则》共设置7章73节378条标准与监测指标,其中8条(核心条款6条)共31款涉及药学、药事内容,虽然条款数目不多,但每一条都对医院药学、药事工作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更严的要求。
明确药学部门职责
《细则》规定:医疗机构要设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及若干药事管理小纲有相应的工作制度,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负责。这条规定明确了医务部门与药学部门的分工,不仅要职责明确,还要有协调机制。
督导组在检查中曾发现,有的省级医院将药剂科一分为三,并全部由院长直接管理,这种做法显然是不符合要求的。在医疗机构中,药学部门负责药品管理、药学专业技术服务和药事管理以及临床药学工作,医务部门应只负责与医疗机构药物治疗相关的行政事务管理工作。
加强对不良反应、事件的过程监管
《细则》中有两个核心条款针对药品不良反应和药害事件对医疗机构提出要求。一条是有主动报告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的制度与工作流程。另一条是实施药品不良反应和用药错误报告制度,建立有效的药害事件调查、处理程序。
从以上两条规定来看,医疗机构在应对和处理药品不良反应和药害事件过程中,要更加注重过程监管,建立一套完整的工作流程和管理程序。这其中包括要有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的报告制度与流程,有对员工进行不良事件报告制度的教育和培训,以及有便于医务人员报告的途径等。
应对药事活动中的突发事件,《细则》也同样做了规定:医疗机构要有完善的药事管理应急预案,药学人员可熟练执行。应急预案包括突发事件药事管理组织、分工、应急预案、药品目录、药品存放地点、药品期效、管理形式和应急调用的方便程度等。
抗菌药物管理仍是“重头戏”
近年来,国家连续出台各项政策、法规,包括组织专项活动,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的使用限制非常严格。《细则》也将抗菌药物的管理和使用要求作为重点要求。
在抗菌药物的管理上,要求各医疗机构在抗菌药物管理中要有适当的组织,并制定章程、明确职责,对抗菌药物的不合理使用有检查、干预和改进措施。具体要做到抗菌药物管理要有组织,同时有监测分析报告。在采购上,要求加强抗菌药物购用管理,不仅医院抗菌药物采购目录要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而且对抗菌药物购用要有专项监督,并根据监督结果分析、改进工作。
此外,《细则》还要求,在重症医学科的工作中,要有抗菌药物使用与管理的相关规定,且A级指标其中一条要求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率要≥90% o
从今年7月底开始,卫生部将组织100余名相关专家对18家三级医院进行等级评审工作,届时,上述核心条款的落实情况将是医院药事工作评审工作中的重中之重。这些核心条款贯穿了整个医院药学工作的始终,总体来看重在指导医疗机构药学部门通过建立各项制度来规范医院药事活动,使医院药学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和规范化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