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第一医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工与社会公众依法获取医院信息,促进依法治院,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和《兰州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医院信息,是指医院在日常管理和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以及其他与医疗服务有关的信息。
第三条 医院信息公开,要遵循公平、公正、服务、及时的原则,做到内容真实,程序规范。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医院安全稳定。
第四条 医院成立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长由医院院长、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相关工作的院领导担任。
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统一组织和协调全院信息公开工作,制定有关制度,健全工作机制;
(二)制定与落实信息公开方案;检查督促各部门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三)定期召开会议,分析研究存在问题,并及时解决;
(四)研究决定医院信息公开工作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院长办公室,负责医院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根据领导小组决定具体承办信息公开事项;
(二)组织编订医院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与相关部门共同管理和维护需由医院统一发布和公开的各项信息;
(四)协调处理向医院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五)协调、指导、督促院内各部门信息公开工作;
(六)与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公开工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信息公开第一责任人,负责部门信息的审核、公开工作。
第七条 医院信息分为主动公开的医院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医院信息和不予公开的医院信息。信息公开分为向院内职工公开和向社会公众公开。
主动公开为信息公开的第一工作重点。各部门在制作信息时,应当明确医院信息公开的属性。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八条 医院内部管理要务,涉及国家秘密、公共安全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具体公开内容大致分为三种类型。
1.对院内职工公开内容。三重一大事项、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年度财务预决算、财务收支、经费使用、中层干部的职务任免、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晋升、人事招聘、药品设备招标采购、基建项目建设招投标情况、党风廉政建设及其他。
2.对患者及家属公开内容。患者的病情告知制度、特殊诊疗服务流程、主要检查项目的预约与报告、辅助检查前的告知事项、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病历复制、封存及启封服务、收费查询制度、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药品价格、医用耗材价格、门诊费用、住院费用及其他。
3.向社会公开项目。执业登记、基本信息、诊疗技术准入许可、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教学任务、工作人员识别;医院周边交通、院内交通、科室布局、应急避难;医德医风建设、病人的权利和义务、社会捐赠使用、医院服务投诉方式;医疗服务基本情况、专科、专业门诊安排、医院服务时间、门急诊服务流程、预约挂号方式、住院服务流程、特需服务项目、特殊人群优先措施、门诊咨询服务、健康教育咨询服务及其他。
第九条 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医院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医院有关制度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符合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情形的医院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医院认为不公开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
第十条 医院建立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规定,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拟公开的医院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方能公开的,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十一条 医院网站,是医院信息主动公开的主要渠道。
医院综合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宣传栏、电子显示屏、网络等媒体以及新闻发布会、甘肃省年鉴、兰州大学年鉴等,及时公开医院信息。
第十二条 医院师生员工、病人及家属和社会公众可以根据需要,向医院申请获取相关信息。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受理信息公开的申请,并按信息公开的程序在规定期限内给予答复。
第十三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的部门和个人,须依照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我院原院务公开制度同时废止。